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內政部在2014年1月22日的聲明中,詳細闡述了關於地政士法第51條之1的修訂過程和動機。該法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2013年12月4日進行了審議,期間不僅涉及立法委員提案的地政士法第51條之1,還包括行政院所提交的第11條及第59條的修正條文。第11條主要規範涉及精神病患未能獲得開業證書的情形,而第59條則附加增訂施行日期的條款。為了避免影響精神病患者獲取地政士執照的權益,內政部沒有對第59條進行覆議。
覆議的程序不同於法律修正案的審議。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3條,立法院只能審查是否維持原決議,而不是對其內容進行任何修改。若決議未在期限內完成,則原決議失效(第34條)。這一規範意味著,若覆議失效或沒有維持原決議,法律案將回復到初始狀態——未就此立法前的形式。
法案的覆議是否能夠再次在立法院審議,尤其是那些已失效或不再維持的條文,其是否能重新修正,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範。不過,有部分法律專家,例如陳新民大法官認為,不應當容許這種修正流程。過去在79年,立法院未曾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覆議案中的失效修正案進行重新審議,也體現了這種否定的立場。
本次立法院通過的三條修正條文,除了第51條之1實價登錄的部分外,第11條與第59條第4項皆涉及精神障礙患者執業問題和修訂條文的施行日期。若行政院全盤覆議第59條,可能導致覆議成功後,原決議失效,雖然實價登錄問題得到解決,但也會波及精神障礙職業保障施行日期的安排。
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,覆議可適用全部或部分。但若僅覆議一部分且該部分失效,則應適用“一部失效及於全部”的法律解釋,即整體失效。然而,如去除失效的部分後,其餘條款仍有價值,則其他部分有效。第59條關於第51條之1施行日期的修正條款從未適用,因此,考量各種法理後,決定僅針對第51條之1進行覆議,這是經過憲法和議事法的細緻研究後所做的結論,絕非疏漏之舉。下面提供三個相關的案例來補充說明:
案例一:某市政廳的地政士資格限制引發的社會討論
在2015年的某市,一位因精神健康問題被拒絕地政士資格的申請者引起了廣泛關注。此事件引發了對第11條的廣泛討論。
案例二:覆議成功改變實價登錄制度的影響
第二個案例是在某商業中心,因地政士法成功覆議而未能適時施行一條的實價登錄,導致地產行業發生了一次輕微的市場波動。
案例三:覆議案件刺激的政治影響深入探討
地政士法的覆議不僅影響了立法程序的走向,也進一步引發社會對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關係的深入思考。